合同有争议时才需要解释,出现争议的情况有二种:一种是合同对于争议内容有规定,此时所争议的是内容应该如何理解即是按照合同哪一方的理解为准;另一种是合同对于争议内容没有规定,即内容的缺漏。本文意在解决后一种情形。
在合同存在漏洞的情况下,要做的是填补漏洞而非废止合同,但如此做是有前提的即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争议(必备条款即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条款无争议)合同成立了。
漏洞补充的先后步骤为:
一、如果其他法律对于合同漏洞有明确的规定,且此种规定认为是强制性的规定时,当然首先应当适用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其他法律对于合同内容的特别规定属于特别法,优先于相对应的普通法合同法。
二、如果不存在其他特别法的规定,就要考虑合同法。此时,合同法的分则相对应于合同法的总则,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
三、如果合同法的分则的适用不能解决时或者分则无法适用,则就要考虑总则的规定。总则中涉及合同解释的条款有61、62和125条。但61、62条和125条的规范出发点是不同的。61、62条属于合同漏洞的补充;125条属于合同既存条款的解释;但也有观点认为在实践中合同漏洞补充和合同既存条款的解释无法明确区分(见最高院编著的《合同法释解与适用》P520)且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也持此类观点。61条规定的从合同整体或者交易习惯推定意思表示的方式优先于62条规定的法律拟制意思表示。
四、60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否能纳入合同解释,德国民法有明确规定(157条:解释合同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并考虑交易习惯。)。王利明教授也作为原则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