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行改变 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二、使用 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 商标局撤销其 注册商标。
三、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 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四、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五、使用未 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 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六、对 商标局撤销 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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