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刘小姐是2007年开始在某公司工作的,该公司一直未刘小姐缴纳社会保险。从2010年底公司才开始为刘小姐缴纳社会保险,刘小姐问,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把2010年底前几年社会保险的补交齐?因此,刘小姐想通过劳动仲裁为自己讨个说法。
贝律师答复:
根据本案的情况看,刘小姐的申请已经过了申诉时效,想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把前几年社会保险补缴齐,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根据我国及江苏省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先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后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如劳动者主张补缴以前的社会保险,应以用人单位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为申诉时效起算点。本案中用人单位于2010年底为刘小姐缴纳社会保险,刘小姐的申诉时效起算点应从2010年底用人单位开始缴费之日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刘小姐应该在用人单位开始缴费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将前几年未缴的社会保险补缴齐。
实践中,通过行政手段及劳动监察大队处理补缴社保的,自违法行为终结之日起两年之内提出处理,方可通过行政途径维权。司法救济即劳动仲裁的,是一年。
|